寿光市诗词楹联艺术家协会章程 (2016年11月2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寿光市诗词楹联艺术家协会。 第二条:寿光市诗词楹联艺术家协会是由热爱诗词歌赋、楹联艺术的人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紧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四种意识”,传承红色基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我国优良文化传统;团结、引领全市协会会员和诗联爱好者,大中小学生,开展诗联创作和研究。为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弘扬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我市诗联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受寿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报社团管理机关寿光市民政局批准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寿光市渤海路老市委家属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诗词楹联创作、竞赛活动。实施精品战略,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水平和艺术修养。继续在“中国楹联城市”“中华诗词之乡”的巩固、完善、发展提高上下功夫,提高整体素质和诗联创作、理论研讨水平。积极培养人才,促进诗词楹联的普及、提高。 (二)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出版《寿光诗联报》,办好《寿光诗联网》网站。編著会员诗联著作和丛书为会员提供创作和发表作品的方便条件。 (三)积极开展有关诗词楹联的各项活动。举办诗联讲座、诗联学术研讨交流会、联谊会、吟唱会、诗书画展、组织和参与我市及各级诗联比赛评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热心诗联事业,帮助本会工作,接受本会的指导。 (三)积极撰写传统诗词、楹联,具有一定的诗联创作基础。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至少两名本会会员介绍,交作品两件; ( 三 ) 由理事会研究批准,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每人每年自愿缴纳会费20元;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积极向寿光诗联、寿光诗联网站和各级诗联报刊投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聘请名誉顾问和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组织领导本协会开展诗联创作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分会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账目实施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11月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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